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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11.120.10 C 23 DB22 吉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296—2015 中药饮片调剂管理规范 Dispensing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2015 - 04 - 07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 - 05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296—2015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成光宇、刘丽芳、侯永坤、冷荣久、李琳、胡春杰、高艳、刘志伟、李有才。 I DB22/T 2296—2015 中药饮片调剂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中药饮片调剂的术语和定义、处方调配的工作流程、处方差错的预防与处理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的中药饮片调剂。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中药饮片调剂 dispensing of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中药药剂人员遵照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处方,将中药饮片调配成供患者 使用药剂的过程。 2.2 中药饮片处方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formula 中药饮片处方,又称“药方”。凡载有中药饮片名称、数量、用法用量、脚注等内容和制备任何一 种药剂的书面文件,都可称为中药饮片处方。 2.3 处方 prescription 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2.4 炮制 processing 药材在形成各种剂型之前的不同加工处理过程。 2.5 炒 parching 将药材放入锅内加热,并不断翻炒的加工过程。 2.6 炙 stir-barking with liquid 将药材与液体辅料共炒,使辅料渗入药物内的加工方法。 2.7 煅 calcining 把药物放在火内直接烧红,或放入耐火容器中直接烧红,使药物质地松脆的方法。 2.8 煨 roasting in fresh cinders 把用湿纸、面糊或黄泥包裹的药物进行高温处理的加工方法。 2.9 配伍 compatibility 1 DB22/T 2296—2015 〕 根据病情需要,按照中医理论原则来组合药物。 2.10 妊娠禁忌 contraindication during pregnancy 由于某些药物在妇女怀孕期间具有堕胎的副作用,所以在妊娠期间要禁用或慎用某些药物。 2.11 饮食禁忌 dietetic restraint 〕 在患病服药期间,由于治疗的需要,要求病人忌食某些食物。 2.12 十八反 eighteen incompatible medicaments 古代医家认为有十八种药物性能相反,两药同用会发生强烈的副作用,古代文献概括为十八反。 2.13 十九畏 nineteen medicaments of mutual antagonism 古代医家认为有十九种药物性能相畏,如两药同用会发生抑制作用,甚至完全丧失功效,古代文献 概括为十九畏。 2.14 先煎 to be decocted prior to other herbs first 煎药时,一些药物较其他药物先煎煮一段时间,使有效成分充分释出。 2.15 后下 to be decocted later than other herbs 煎药时一些药物较其他药物迟一些投入煎煮,使有效成分不被破坏。 2.16 包煎 to be decocted with wrappings 某些药物需要布包裹后再行煎煮。 2.17 烊化 to be melted by heat 在煎好去渣的药液内,放入某些药后,再加温融化。 2.18 脚注 footnotes 医师开汤剂处方时在某味药的右上角或右下角处所加的简明要求,又称为旁注。其用简明的词语指 出调剂人员对饮片所要采取的特定处理方法。 3 基本要求 3.1 人员要求 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中药饮片处方的审核、调配及核对工 作。 3.2 处方要求 3.2.1 中药饮片处方格式要求: a) 医师书写处方有一定的结构,中医正规处方包括处方前记、处方正文、处方后记; b) 处方前记:包括医院名称、科别、门诊号、住院号、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婚否、单位、住 址或电话。除特殊情况外,要有病情诊断名称或症候; 2 DB22/T 2296—2015 c) d) 3.2.2 a) b) c) d) e) f) g) h) 3.3 处方正文:中药饮片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名称、剂量、剂数、用法用量、脚注; 处方后记:包括日期、医嘱、医师签字、药价及现金收讫、审核、调剂、复核、发药印戳。 中药饮片处方管理要求: 中药名称和使用剂量应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各省、自治区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药师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 以示负责,方可调配; 除处方医师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需要修改处方时,要交处方医师修改,并在修改 处盖章; 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时,需经处方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 3 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对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 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 一般药品的处方留存一年,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处方留存 2 年(专用处方),含麻醉中药的 处方留存 3 年(专用处方),备查。处方留存期满后登记,由单位负责人批准销毁; 处方由各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 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毒麻及贵重中药处方应每天按不同品种分类登记统计销量,掌握库存。 中药饮片处方医师术语要求 医师术语可分为炮制类、质地类、产地类、质量类、修治类、颜色、气味类七类。 3.4 中药饮片处方脚注要求 脚注的内容包括炮制法、煎法、服法等。常见的脚注术语:先煎、后下、包煎、另煎、烊化、冲服、 兑服、炮、炙、炒、煨、打碎等。 3.5 一般管理的毒性中药品种及要求 3.5.1 具体品种 具体品种见附录A 3.5.2 要求 注意用量,以免引起毒性反应。 3.6 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的品种及要求 3.6.1 品种 特殊管理的毒性中药具体品种见附录B。 3.6.2 要求 应掌握用量,每次处方不得超过2日极量,禁止长时间使用,避免蓄积中毒。 应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处方保留 2 年,备查。 3.7 麻醉中药 3 DB22/T 2296—2015 中药有罂粟壳被列入国务院1996年1月颁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开此药应严格掌握用量,每 次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3 g/d~6 g/d,即总共18 g,且不得单包,应混入群药,防止变相套购。 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并严格实行“五专”管理,即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 专册登记。做到帐物相符。处方保留3年,备查。 3.8 常用中药的正名、并开药名、别名及调剂应付 3.8.1 医疗单位应在单位内部规范中药名称,使用正名。有条件实行无纸化处方的单位也应对其中药 名称更新为正名。中药规范化名称表见附录 C。 3.8.2 对常用并开药名进行规定,常用并开药名见表附录 D。 3.8.3 对常用中药别名或异名进行规定,常用中药的别名异名见附录 E。 3.8.4 根据医师处方和传统用药习惯建立调剂应付。对非医师临证处方可参考传统习惯调配处方,对 医师临证处方,必须执行使用正名。传统调剂应付见附录 F。 4 中药的禁忌 4.1 配伍禁忌 4.1.1 十八反为: a) 甘草反甘遂、京大戟、海藻、芫花; b) 乌头(川乌、附子、草乌)反半夏、瓜蒌(全瓜蒌、瓜蒌皮、瓜蒌仁、天花粉)、贝母(川贝、 浙贝、平贝母、伊贝母、湖北贝母)、白蔹、白及; c) 藜芦反人参、南沙参、丹参、玄参、苦参、细辛、芍药(赤芍、白芍)。 4.1.2 十九畏为: a) 硫磺畏芒硝(包括玄明粉); b) 水银畏砒霜; c) 狼毒畏密陀僧; d) 巴豆(包括巴豆霜)畏牵牛子(包括黑丑、白丑); e) 丁香(包括母丁香)畏郁金; f) 川乌、草乌(包括附子)畏犀角; g) 芒硝(包括玄明粉)畏三棱; h) 官桂畏石脂; i) 人参畏五灵脂。 4.2 妊娠禁忌药 毒性中药、峻下逐水、破血逐瘀及芳香走窜功能的中药。歌诀见附录G。 4.3 慎用药 活血祛瘀、行气破滞、攻下润肠、性味辛热及滑利类等中药,无特殊需要应尽量避免使用。 5 中药饮片调剂流程 5.1 4 审方要求 DB22/T 2296—2015 5.1.1 全面审方。收方后必须认真审查处方各项内容,如处方的科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婚否、 住址或电话、处方药味、剂量、用法、剂数、医师签字、日期等,确认无误后方可收方计价,如发现问 题,应向购药者核对。 5.1.2 若系怀孕患者则应审查处方药味中有无妊娠禁忌药品,若有妊娠禁忌药则不予计价、调配。若 因病情需要,必须经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5.1.3 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用药、超时间用药、服用方法有误、毒麻药使用违反规定等不符合规定的 处方应向患者说明,不予计价、调配。如确属需要超常规使用的,应经处方医师在该味药旁重新签字后 方可计价、调配。 5.1.4 审查处方药味、剂量、用法,有无字迹模糊不清,以及漏写剂量,重开药名等,如遇此类情况 均要与处方医师联系,重新确定签字后方可计价、调配。同时要注意药味是否有一字之差,并开药名和 别名等情况。 5.1.5 如有临时缺药,应请处方医师改药并重新签字后方可计价、调配。 5.1.6 处方日期如超过 2 日,应请处方医师重新签字后方可计价、调配。 5.1.7 医师处方所列的药味、剂量、处方脚注等,调剂人员不得涂改。 5.2 调剂要求 5.2.1 不应生炙不分,以生代炙。 5.2.2 发现有伪、劣药品、炮制不合格药品、发霉变质、虫蛀、走油等药品,不予调配。 5.2.3 处方中有先煎、后下、包煎、冲服、烊化、另煎等要求特殊处理的药品要单包成小包并注明用 法,再放入药包。 5.2.4 有鲜药时,应分剂量单包成小包并注明用法后再另包成大包,不与群药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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