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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1.040.03 CCS A 12 3210 扬 州 市 地 方 标 准 DB 3210 /T 1183 — 2024 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 Service standards of the cooperation business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2024 - 07 - 09 发布 2024 - 08 - 09 实施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 3210/T 1183 — 2024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 2020 《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 : 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 的规定 起草 。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 。 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 本文件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 。 本文件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归口 。 本文件起草单位 :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 : 季培均 、 居乃军 、 袁田 、 姜峰 、 王飞翔 。 DB 3210/T 1183 — 2024 1 社银合作业务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扬州市社银合作业务的术语定义 、 银行条件 、 合作程序 、 办理事项 、 岗位设置 、 安全 要求 、 监督检查及考核评估 。 本文件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银行办理人社业务工作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 社银合作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人社部门委托合作银行负责经办社会保险 、 就业创业 、 社会保障卡等业务的统称 。 合作银行 the cooperative bank 江苏省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的并已经与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签订社保卡合作协议 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 。 合作网点 the cooperative service network 合作银行具体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 。 银行办理社银合作业务 bank transect the cooperation busniess between social security bureau and banks 人社部门与符合条件的银行通过一定方式和程序确定合作关系 , 由银行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 点具体办理社银合作业务的全部或者部分环节 。 4 银行条件 基本条件 4.1.1 合作银行应具有面向社会提供金融服务的营业场所 , 具有规范的行业服务管理能力 。 合作网点 应按照规范完成场地设置 、 人员配备及设施配置 。 4.1.2 同等条件下 , 营业网点和金融便民服务点区域分布合理 , 已延伸到乡镇 ( 街道 )、 村 ( 社区 ) 的银行优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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