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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3.3—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第3部分:饲养管理 2024-06-26发布 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34/T13.3—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3.3《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的第3部分。DB5334/T13已经发布了 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疫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 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作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 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 会、香格里拉市藏雄天成仑珠养殖科技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苏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迪庆州香格里拉 龙峰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翁玛措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迪庆香格里拉市鼎盛牦牛良种繁 育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和正宏、杨继生、杨绍红、金坤福、江初农布、吴涛、柏玛、龙志安、和安、 孙灿华、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徐丽仙、 赵光、尼布、孙诺、龙晓峰、顾招兵、雷初朝、七林定主、惠光志、鲁茸尼玛、王召君。 DB5334/T13.3—2024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第3部分:饲养管理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的圈舍设计和修建及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牦牛。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20014.7良好农业规范第7部分: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圈舍设计和修建 4.1规划 4.1.1圈舍规划和布局应符合GB/T20014.7的要求。 4.1.2各场所之间,各场所与动物诊疗场所、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 所之间保持必要的距离。 4.1.3场区周围建有围墙等隔离设施;场区出入口处设置运输车辆消毒通道或者消毒池,并单独设置 人员消毒通道;生产经营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生产经营区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4.1.4配备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4.2养殖防疫 4.2.1设置配备疫苗冷藏冷冻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4.2.2生产区清洁道、污染道分设;具有相对独立的动物隔离舍。 4.2.3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等暂存设施设 备。 4.2.4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及养殖档案管理等动物防疫制 度。 4.2.5种畜禽场还应当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有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生产需要的, 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 4.2.6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在动物饲养场所直接从事动物疫病检测、检验、协助检疫、诊 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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