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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65.020.30 CCSB43 5334 迪庆藏族自治州地方标准 DB5334/T12.5—2024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5部分:疾病防治 2024-06-26发布 2024-07-26实施 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 DB5334/T12.5—2024 I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是DB5334/T12.5《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第5部分。DB5334/T12已经发布 了以下5个部分: ——第1部分:品种要求; ——第2部分:繁育; ——第3部分:饲养管理; ——第4部分:饲草饲料; ——第5部分:疾病防治。 本文件由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提出。 本文件由迪庆藏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香格里拉市农业农村局、香格里拉市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饲草饲料工 作站、香格里拉市畜牧水产技术推广站、香格里拉市动物卫生监督检验所、香格里拉市动物疫病预防控 制中心、迪庆藏族自治州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香格里拉市特色产业协会、香格里拉市藏香猪养殖协会、 香格里拉市净土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江初农布、金坤福、和正宏、杨绍红、龙志安、吴涛、柏玛、和安、孙灿华、 和彩云、杨茂、屈子程、王国顺、和润宏、杨继生、和友、李丽梅、七林卓玛、彭孝丽、董文、肖志平、 罗小平。 DB5334/T12.5—2024 1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第5部分:疾病防治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的疾病防治。 本文件适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香格里拉藏香猪。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472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NY/T473绿色食品畜禽卫生防疫准则 NY/T1334畜禽粪便安全使用准则 NY/T3023畜禽粪污处理场建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疾病防治 4.1疫苗规范 4.1.1应是获得农业农村部批准生产的产品或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注册进口的产品。疫苗质量应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标准》的规定。 4.1.2猪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当地动物疫病流行 情况和发生规律,选择适宜的疫苗并制定合理的免疫程序。 4.1.3当受到临近疫区传染性疫病威胁时,针对临近疫情进行紧急免疫。 4.1.4兽医检疫人员应定期对猪群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对猪群进行产地检疫和疫病监测,确保养殖 场无重大疫病发生。 4.1.5按照表1进行免疫接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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