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30 B 45 备案号:34990-2012 吉 林 DB22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056—2011 代替 DB22/T 1056—2004 梅花鹿产品初加工技术规程 Sika deer product processing technique procedure 2011 - 12 - 15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1 - 12 - 15 实施 发 布 DB22/T 1056—2011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的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DB22/T 1056—2004《梅花鹿产品加工技术》。 本标准与 DB22/T 1056—2004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将标准名称改为:梅花鹿产品初加工技术规程; ——删除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删除了“鹿胎膏的加工” ; ——表1 排血茸第一天煮炸、烘烤时间参照表增加了“烘烤温度”。 本标准由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政府、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双阳分局、长春市双阳区鹿业技术管理协会、吉林省产品 质量监督检验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韩坤、桂宝玉、刘静秋。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22/T 1056—2004。 I DB22/T 1056—2011 梅花鹿产品初加工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梅花鹿茸及鹿鞭、鹿尾、鹿筋、鹿胎、鹿心、鹿血等鹿副产品的加工程序、加工方法、 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梅花鹿鹿茸及其它副产品的初加工。 2 要求 2.1 排血茸加工 要求排血充分,皮色好,不黑根,不瘪头,不破损,不臭茸。 2.2 带血茸加工 要求含血充足,茸表含血均匀充分,不黑根,不瘪头,不破损,无臭茸,无异味。 2.3 鹿副产品加工 要求产品完整、纯干、不臭、无虫蛀、无霉变、无污染。 3 鹿茸加工方法 3.1 排血茸 采取煮前排血、煮炸排血、远红外线烘干、自然风干及回水煮头等基本程序。 3.1.1 加工前准备 要对鹿茸进行称重、编号、测尺、登记、排(抽)血、洗涮、上夹等。 3.1.2 加工技术要求 应根据鹿茸的大小、种类、老嫩程度等来确定煮炸烘烤时间和次数,具体数据按表 1 规定执行。 表1 茸别 花二杠 锯茸 鲜茸支重 排血茸第一天煮炸、烘烤时间参照表 第一排水 Kg 下水次数 1.0~1.3 6~9 0.5~1.0 0.2~0.6 每次时间 间歇冷凉时间 第二排水 每次时间 烘烤时间 烘烤温度 min ℃ min 下水次数 35~45 15~20 5~8 30~35 50~60 65~70 5~8 25~35 10~15 4~6 20~25 45~50 65~70 4~7 20~25 5~10 3~4 15~20 40~45 65~70 s s 1 DB22/T 1056—2011 表1 第一排水 鲜茸支重 茸别 花三杈 锯茸 排血茸第一天煮炸、烘烤时间参照表(续) Kg 下水次数 3.0~3.5 9~12 2.5~3.0 1.0~2.5 第二排水 间歇冷凉时间 每次时间 每次时间 烘烤时间 烘烤温度 min ℃ min 下水次数 40~50 20~25 7~10 40~45 60~90 70~75 8~11 35~40 15~20 6~8 35~40 60~75 70~75 7~10 30~35 10~15 4~6 25~35 50~60 70~75 s s 3.1.2.1 在实际操作时,可根据鹿茸的实际情况,在时间和次数上加以调整。第一水必须以锯口出现粉 红或粉白色血沫为标准,说明已达到第一水煮炸的目的了。 3.1.2.2 第二水煮炸操作程序、方法、时间等与第一水基本相同,但从下水时间和次数上应适当缩减, 以煮透为原则,锯口出现泡沫即可结束。 3.1.2.3 第三水以后的鹿茸,其茸表皮已基本固定,此时主要煮炸茸的上半部,每次煮炸入水时间可适 当增减,以煮透为主。 3.1.2.4 烘烤 每次煮炸结束后,要等彻底冷凉后,烤箱温度达到 68ºC~75ºC 时,将鹿茸放入烤箱,烤箱温度要相对 恒定,烘烤时间应根据茸的大小,适当掌握,以烤透为准。烘烤时要随时检查鹿茸是否有喧皮,并及时用粗 针头排出喧皮内的血液及渗出液,以防造成鹿茸破裂。 3.1.2.5 冷凉风干 每次煮炸、烘烤后,都要送到风干室进行风干,但应注意鹿茸拿出烤箱时,必须及时擦去茸表烤出的 油汗,以防鹿茸糟皮、破损而造成降等减值。 3.2 带血茸 将茸内血液全部留在茸体内,由于带血茸血液及流体等有效成分不流失,因此,可提高鹿茸质量及 干茸重。 3.2.1 加工前准备 收取鲜茸后,锯口朝上立放,防止茸内血流失,然后用高温的烙铁封烙锯口,再进行称重、测尺、 洗涮、编号、登记入帐。 3.2.2 煮炸、烘烤技术要点 鲜茸头四天每天煮炸一次,烘烤一次,第五天开始,连日或隔日回水煮头、烘烤一次,具体加工、烘烤 时间按表 2 规定执行。 表 2 带血茸煮炸次数及时间表 花三杈锯茸 收茸后 天数 煮炸 烘烤 下水 每次时间 次数 s 第一天 5~8 40~60 第二天 4~6 30~50 2 花二杠锯茸 煮炸 烘烤 温度 时间 下水 每次时间 ºC min 次数 s 1 68~75 120~150 5~7 35~45 1 68~75 120~150 4~6 30~40 次序 温度 时间 ºC min 1 70~75 60~90 1 68~70 60~90 次序 DB22/T 1056—2011 表2 带血茸煮炸次数及时间表(续) 花三杈锯茸 收茸后 煮炸 天数 花二杠锯茸 烘烤 煮炸 烘烤 下水 每次时间 次 温度 时间 下水 每次时间 次数 s 序 ºC min 次数 s 第三天 4~5 30~50 1 68~70 120~150 3~5 30~40 第四天 4~5 30~50 1 68~70 120~150 3~5 40~50 温度 时间 ºC min 1 68~70 60~90 1 68~70 60~90 次序 烘烤要点:第一天烘烤时,鹿茸要锯口朝下立放,使茸内血液分布均匀,第二天平放并定时翻转,以便 使茸表含血均匀,四天以后茸血基本固定,鹿茸烘烤摆放可随意,其它要点同排血茸。 3.2.3 煮头、风干 经过一周时间的煮炸烘烤,鹿茸内含水量已下降到一定程度,此时,只有茸的上半部,尤其是鹿茸嘴 头部分含有一定的水分,需经常回水煮头烘烤,但不能急速高温脱水干燥,否则会造成鹿茸瘪头。 3.3 活性茸(冻干茸)加工新技术 3.3.1 主要加工程序 鲜茸通过称重登记后清洗去污,经紫外线表面灭菌处理入冰柜保鲜,再放入冻干机内速冻、升华脱 水,最后加工为成品冻干茸。 3.3.2 加工的主要技术数据 放入鲜茸或冷藏保鲜茸前,要先使冻干箱内预冷使冻干板温度达-38ºC~48ºC,压强不超过 0.735 MPa,真空度保持在 0.67 Pa~2.67 Pa 之间,二杠茸经 48 h~60 h,三杈茸经 60 h~72 h 即可冻干。 4 主要鹿副产品加工 4.1 鹿鞭 将鹿鞭自捕杀公鹿的坐骨弓处切断取出鹿阴茎,划开阴囊取出一对睾丸,将阴茎龟头部带毛表皮留 1 cm 左右,再将阴茎拉长至 25 cm~40 cm 之间,连同一对睾丸将其两头用钉固定在木板上,放在通风阴凉 处自然风干,或将鹿鞭用沸水烫一下拉长固定后放入烤箱烘干。 4.2 鹿尾 将鹿尾自第一尾椎处割下,开水烫后、去掉尾毛、刮净表皮、将尾根部外皮做成三角形,用两个铁 夹夹住,放置在高度酒中浸泡 12 h~24 h 后,拿出放在阴凉通风处自然风干,或放入烤箱内烘烤,温度 应控制在 65ºC~70ºC,烘烤时间 30 min,再拿出风干。 4.3 鹿筋 4.3.1 剔取前肢筋腱 将掌骨后侧骨与筋腱挑开,挑至跗蹄以下自蹄踵处切断, 跗蹄及籽骨留在筋上,沿筋槽向上挑至腕 3 DB22/T 1056—2011 骨上端筋膜终止处切下;将掌骨前侧的筋也在掌骨前筋腱与骨中间划开,向下至蹄冠部,带一块 2 cm~ 4 cm 的皮割断,再向上剔至腕骨上端,沿筋膜终止处割下。 4.3.2 剔取后肢筋腱 从跖骨后与肌腱中间挑开至跗蹄,再由蹄踵处割断,蹄及籽骨留在筋上,沿筋槽向上通过跟骨、胫 骨于筋膜终止处切下。后肢前面从跖骨后与肌腱中间挑开至蹄冠,留一块 2 cm~4 cm 的皮割断,再向 上剔至跖骨上端到跗关节以上切开肌肉,至筋膜终止处割下。 4.3.3 加工 先将剔下的四肢八条筋用水清洗后,用刀沿筋膜走向逐层刮净肌肉,用清水浸泡 1 d~2 d。然后进 行整形烘干,把四肢八根主筋拉直,将剩余的小块筋膜贴附在八根筋上,使之尽量保持粗细均匀、光滑, 然后放在阴凉通风处风干或挂在烤箱内烘干。 4.4 鹿胎 分为水胎和乳胎两种。 4.4.1 水胎 由胎衣、羊水及胎儿组成的全胎。它可通过妊娠中后期的母鹿剖腹后取得。 4.4.2 乳胎 妊娠后期母鹿流产、死胎或出生不久即死亡的仔鹿。 4.4.3 干鹿胎 (一般多指乳胎)将获得的鹿胎清洗后整形,使胎儿为卧睡姿态,头颈插入肋下,用绳固定好后,置入 80ºC~90ºC 的烤箱内烘烤 2 h~3 h,然后拿出冷凉风干,待其冷却后,再进行烘烤,如此周而复始交替进 行,直至彻底干燥为止,可粉碎熬膏或全胎出售。 4.5 鹿心 鹿扑杀后,剖开胸膛,结扎出入心脏的动脉、静脉血管,防止心血流失,割断血管取下鹿心,去掉心 包膜及心冠脂肪,洗净放入冰柜内冷冻贮藏或置于 70ºC~80ºC 的烤箱内烘干,4 d~5 d 内即可获得干 品鹿心。 4.6 鹿血 一是从保定的活体鹿的颈静脉内利用专用采血针,每次可采集 300 mL~500 mL,然后进行创部消 毒,解除保定;二是捕杀鹿只时从其动、静脉内流出的血液,收集后可冷冻贮藏或倒入方盘中凉晒后, 取得干鹿血粉。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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