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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03.080 A 12 备案号: 吉 DB 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1966—20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规范 Practices of service of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2013 -12 - 18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12 - 31 实施 发 布 DB22/T 196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长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由吉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长春市标准研究院、长春市标准化协会、吉林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高敏、孙佳纯、庞美娟、朱瑜、高杨、何瑶、刘涵。 I DB22/T 1966—20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服务管理、服务质量 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的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人力资源派遣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向用工单位派出具有劳动关系并且具备相应胜任 能力的员工,根据约定完成工作任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2.2 派遣岗位 post for dispatching 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任何一种岗位的人员。 2.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 organization of human resources dispatching 具有派遣资质从事人力资源派遣业务、为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提供相关人力资源服务的组织。 2.4 派遣员工 dispatched employee 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依法派遣到用工单位提供的工作岗位,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工作的人 员。 2.5 用工单位 employing organization 接受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所派遣员工的用工单位。 2.6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personnel for human resources management 1 DB22/T 1966—20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中具有行业认可的执业(职业)资格或专业岗位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 3 基本要求 3.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资质 3.1.1 应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3.1.2 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3.2 服务场所及设施 3.2.1 3.2.2 3.2.3 3.2.4 应具备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有必要的安全防护、消防设施。 文档资料应有相应的保护、保密措施。 应具备人力资源派遣服务管理专用的设备及软件。 3.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制度 3.3.1 应具有开展人力资源派遣活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资料。 3.3.2 应制定开展人力资源派遣活动的流程、制度、岗位职责等。 3.4 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3.4.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应配备具有执业(职业)资格或专业岗位胜任能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 3.4.2 在服务项目中设置明确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职责。 3.4.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在同一用工单位的派遣业务达到一定规模时,宜委派能满足管理需求的 管理人员。 3.5 人员行为规范 3.5.1 仪表应合乎身份,做到端庄、得体、整洁、大方。 3.5.2 应保持积极热情、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 3.5.3 用语应力求文雅、谦逊、得体、应使用规范用语。 3.5.4 工作时间应按规定实行挂牌服务。 3.5.5 被派遣人员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 4 服务内容及流程 4.1 服务内容 4.1.1 人员招聘 用工单位向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发出用工需求,双方确定合作关系,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负 责具体招聘事宜,最终达到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员工数量与质量的要求。 4.1.2 面试、录用 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对参加应聘的人员进行初步筛选,再统一组织用工单位进行面试,决定最 终录用的员工。由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对已录用的被派遣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统一管理。 2 DB22/T 1966—2013 4.1.3 签订协议 4.1.3.1 被派遣员工与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员工与用工单位签订《服务 协议》,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4.1.3.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录用派遣员工时,应核对该员工的身份证、劳动手册(或就业状态证 明)等资料。 4.1.3.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时,应核查该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 码证或合法的单位注册文件资料,并留存相关证件复印件备查。 4.1.4 录用后服务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负责办理录用、社保、工资发放、个税代扣缴等手续,提供员工培训、劳资 关系协调等服务。 4.1.5 退回、离职管理 退回、离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执行。 4.2 服务流程 服务流程见图1。 3 DB22/T 1966—2013 派遣服务单位 与用工单位洽谈 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商定服务方案 服务的提供 与派遣员工签订 人员招聘 面试 合格后录用 《劳动合同》, 并 录用后服务 协助用工单位与 派遣员工签订《服 务协议》 社保 工资发放 个税代扣缴 员工培训 劳资关系协调 退回、离职 服务期满 图1 服务流程 5 服务管理 5.1 管理内容及服务事项 5.1.1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负责办理用、退工手续。 5.1.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受理用工单位与派遣人员劳动双方的投诉。 5.1.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负责面试、录用及录用后服务。 5.2 服务资料保存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当做好以下资料的整理和保存工作: a) b) c) d) 4 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服务合同(协议)书、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与派遣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单项协议、往来确认事项的备案资料; 与用工单位、派遣员工的三方协议等资料; 与派遣业务相关的其它资料。 DB22/T 1966—2013 5.3 服务时限 5.3.1 5.3.2 5.3.3 5.3.4 5.3.5 岗位。 应在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及时办理用、退工手续。 在收齐派遣员工个人材料后应按国家规定在结算期内办理派遣员工的相关手续。 如遇投诉应在 24 小时内响应,并及时予以反馈或回复有关信息。 按服务合同约定的时限办理其他约定事宜。 因用工单位原因造成派遣员工退回情况时,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应给派遣员工提供新的工作 5.3.6 因派遣员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情况时,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应给用工单位派出新的派遣员工。 5.4 争议解决与风险防范 5.4.1 建立健全争议的调解机制和解决争议的预案和流程。 5.4.2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与用工单位或派遣员工之间产生争议时,宜优先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 通过法定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解决。 5.4.3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人身安全风险的防范制度和流程。 5.5 服务自律 5.5.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5.5.2 5.5.3 5.5.4 5.5.5 5.5.6 6 严格依法经营,信守行业公约,自觉规范服务行为。 公开并严格执行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管理。 自觉维护用人单位和被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不参与恶意竞争及恶性价格竞争,不发布虚假信息,不做出虚假的服务承诺。 保证派遣员工的个人资料和用工单位的合法商业信息不泄露。 服务质量评价 6.1 评价原则 服务质量评价应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 6.2 自我评价 6.2.1 定期对被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服务水平进行跟踪调查。 6.2.2 分别调查评估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的满意度及派遣员工对用工单位的满意度。 6.2.3 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定期对本单位的服务水平进行跟踪调查。 6.3 第三方评价 6.3.1 通过“满意度调查”,了解人力资源派遣服务单位人员服务态度、人员素质、办事时效、专业 能力等方面的情况。 6.3.2 通过研讨会、邮件、电话、调查问卷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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