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9.020 B 69 备案号:37431-2013 吉 DB22 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22/T 26—2013 DB 22/T 26-1991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The safety teachnical procedures of lumber production 2013 - 04 - 01 发布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6 - 01 实施 发 布 DB22/T 26—2013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22/ 26—1991《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DB22/ 26—1991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新的参照标准4个; ——增加了制材生产新工艺要求5个; ——删除了掉了制材陈旧生产技术4个; ——删除了总则; ——修改了标题5原木供应,改名为原木愣场; 本标准由吉林省林业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吉林省森林工业集团、三岔子林业局、红石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超、沈佳龙、张海霞、孟黎鹏、万劲松、王瑞明、周纯洁、孙福、陈国民、 张建栋、张崇传。 本标准代替DB22/ 26—1991。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 26—1991。 I DB22/T 26—2013 制材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材生产的基本规定、原木楞场、制材、板院、修锯安全技术规则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材修企业生产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494 普通磨具安全规则 GB 4674 磨削机械安全规程 GB 15606 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DB 22/ 22 伐区生产安全技术规程 DB 22/ 25 贮木场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3 基本规定 3.1 作业环境 3.1.1 机台、工作台等设备应符合工艺技术操作要求。车间内人行通道应保持平坦、整洁,宽度不得小 于 1 m。 3.1.2 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堆放要整齐、稳固,不得影响操作或通行。废料应及时清除。 3.1.3 电器设备应有接地(零)保护装置,线路绝缘应良好,如有导线裸露或浸水(油)、绝缘老化、接触 不良等,应立即进行修理或更换,电闸开关防护箱应安装牢固。 3.1.4 停电或作业中断、停止时应切断电源。电器设备及周围起火时,要立即切断电源,用绝缘灭火剂 或砂子扑灭,禁止用水浇泼。 3.1.5 各种设备裸露的转动部位应设有完整、有效的防护裝置。停机修理时,应在设备开关处挂上警告 标志或设专人监护。各种机械检修后,应同时将安全防护装置安装好。 3.1.6 各种设备上安装的电、气、油、风等自动调整、控制系统或指示灯应定期检验,保持灵敏、准确、 可靠。 3.2 人员、场地安全 3.2.1 参加机台作业的新工人或实习人员,应在机台负责人指导下操作,禁止擅自开动机器。 3.2.2 作业者应按规定穿带用劳动防护用品,女工应把长发卷入工作帽内;禁止穿高跟鞋、拖鞋、无包 尖凉鞋或裙子上岗;带锯、圆锯工作业时应戴用护腹用品;机械或机械附近作业人员应将袖口、衣襟扎紧。 3.2.3 作业人员班前和班中禁止饮酒。禁止擅自串岗或开动、使用非自己岗位的机械和器具。 3.2.4 禁止跨越正在运转的机械或输送带。禁止在运转的输送带上站立或骑坐木材。 1 DB22/T 26—2013 3.2.5 厂区内禁止吸烟弄火,无关人员禁入。使用电、气焊时办理相关手续,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并设 专人监护。 3.3 安全操作及管理 3.3.1 3.3.2 3.3.3 3.3.4 厂区内应有畅通的防火道路、足够有效的灭火水源和器具。 木材进锯前,应认真检查,清除木材上的金属或砂石等杂物。 操纵圆锯机时须站在锯片侧面作业,禁止身体正对锯口。 锯机运转中如有木片、树皮等杂物夹塞锯片或遗留在机台上时,应停机处理,禁止直接用手清除。 3.3.5 检查锯卡子松紧时应用木棒轻轻顶起,禁止用金属物抵顶。 3.3.6 涂抹皮带油时,应注意使衣服离开皮带,禁止在轮缘上涂抹,更换皮带或挂脱轮皮带应停机操作。 3.3.7 停锯时不得用锯片旋转的惯性力锯割(截)木材,禁止人为强制锯条(片)停止旋转。 3.3.8 换锯条(片)时应停机断电,待锯完全停止转动后再操作,锯机未停稳不得打开防护板和锯门。新 换的锯条(片)安装前应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再安装,开锯作业 1 h 后应停锯再次检查。 3.3.9 锯条(片)有下列情形禁止使用: a) 任一部位达不到规定质量标准的要求; b) 锯齿连续缺少 3 个以上; c) 行锯中声音异常; d) 带锯齿缘裂口超过锯宽 1/6、背缘裂口超过锯宽 1/7; e) 带锯条接头焊接超过 3 处或焊接处裂口; f) 带锯条焊缝中心两侧各 10 mm 内产生裂口; g) 制材中产生串条、跑条、摆动或锯割(截)不畅。 3.3.10 清掏锯机箱内或防护栏内锯末时应停机,待锯条(片)完全停止转动时再操作,应使用木质工具, 禁止使用金属类工具清掏锯屑。 4 原木楞场 4.1 原木卸车、归楞、拆楞作业,应执行 DB22/ 22 的规定,向链式输送机上投放原木时要放直、摆正, 如有压头、斜行应及时调整,遇有顶槽、打横、脱槽或运行不稳固情形应停机处理。 4.2 平车运送原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 平车应有灵敏可靠的制动装置或措施; b) 装、卸原木前应将平车掩牢; c) 装车应平稳牢固,不偏重,原木高度不影响瞭望; d) 推运人员应在平车的后端推车,禁止在前端牵拉或侧面推车,不得乘坐平车或使平车自行溜放。 4.3 往车间储料台上卸原木时,原木与跑车应保持 1 m 以上的距离,并将最前面的原木掩住。卸在储料 台上的原木堆放不得超过两层。 5 制 材 5.1 带锯制材 5.1.1 开锯前应对机器各部机件进行检查和校正,确认状态良好方可开锯。机器运行平稳时方可进锯。 5.1.2 锯机有下列情形禁止作业: a) 上、下锯轮不在同一垂直面内或轮缘横向扭曲; 2 DB22/T 26—2013 b) c) d) e) f) g) 5.1.3 a) b) c) d) e) f) g) h) i) j) k) 锯轮轮轴与进料方向不平行或锯机台面不水平; 锯卡升降不灵活,与锯条不在同一垂直面内,滑道不垂直或间隙过大; 自动张紧装置动作不灵敏; 锯比子与台面不垂直,活动导尺滑动不灵活时; 锯机运转不稳定或反转时; 操纵杆系统损坏或不灵活时; 跑车有下列情形禁止作业: 轨道不平、不直或磨损严重,跑车运行中左右摇摆或上下跳动; 鹰嘴上下不灵活或摇尺机构不灵活; 退避装置不灵活可靠,前后摆量不一致; 翻木器未定好或有裂痕; 车架及其它结构不坚固; 车盘不水平,车盘与车柱不垂直; 磨擦轮和纸轮间隙不合适,纸轮磨损严重; 传动部分各部紧固螺丝松动; 各部轴瓦磨损严重; 钢丝绳断股、打结或脱开卷轮; 钢丝绳滑轮轮孔磨损或轮轴弯曲,转动摇摆。 5.1.4 滚筒进料装置有下列情形禁止作业: a) 各滚筒不在同一水平面上; b) 链轮、链条磨损严重; c) 滚筒台架明显变形或伞齿轮及丝杠明显磨损时。 5.1.5 工作前应对跑车牵引绳、绳轮卷筒、油轮、减速器、直流机进行全面检查,跑车开动前确认轨道 无障碍物,开动后对跑车进行空运行 2-3 趟,检查跑车运行是否正常操纵机构是否灵活可靠,微机进尺机 构和鹰嘴钩升降部件运作是否正常。跑车开动时任何人不得跨越轨道,跑车前进时招车工应握住车柄, 摇尺工要把住尺柄,鹰嘴工要握住扳垫柄站立牢固,锯木时不得扳垫和摇尺。 5.1.6 带锯没有自动跑车设备的,应掌握适当的进锯速度,不得急剧开车或停车。 5.1.7 带锯工应根据材质软硬掌握适当进锯速度,遇有材面宽、材质硬、疤节大时,进锯速度应缓慢、 平稳;当锯条运行声音异常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木材入锯后禁止调整锯比子和锯卡,不得边锯割边调整 导轨。更换锯条时,凡超出规定的锯条不应使用,锯条上好后,应用手溜条,同时调整好锯卡子。 5.1.8 小带锯贴比子时应利用贴比器,需专人贴比的锯机贴比时,手应离开据台 15 cm。 5.1.9 锯割作业时,操作者的手与锯条应保持 50 cm 以上的安全距离,手不得伸过锯条。 5.1.10 锯割应力木材时应采用腹背下锯法,板皮或毛料的最大厚度不得超过 6 cm,如下大料时,应停锯 将锯轮和锯条上的锯末刮净,并涂抹柴油后再锯割。 5.1.11 下锯工拉板料时,刨钩要搭牢,拉料应平稳,不得上抬或下压,木料回送时应离开锯条,木材未超 过锯背或拿料人员未躲开时不得甩料。 5.1.12 木材锯割到尾端时应继续前进 50 cm,车摆起作用时方可倒车。 5.1.13 锯割中需临时退车时,应先用木板将摩擦板撬住再慢慢退车。 5.1.14 不足 2 m 长的短材不得进大带锯锯割,锯割时应有“辅助车桩”设备固定木材,不得采用单车盘 的方法操作。 5.1.15 锯割中发生夹锯时不得中途倒车,应立即停锯,在离锯背 30 mm 处打入木楔,然后开锯缓慢均匀 进锯。 5.1.16 跑车车摆应灵敏准确,倒车时木材切面不得紧贴锯条。 3 DB22/T 26—2013 5.1.17 滚台上的板料不得用脚蹬卸和调整。 5.1.18 不足 1 m 长的板材不得用进材滚回送,往锯箱和输送带上放板材时用力应均匀,超过进材滚行 程高度的板材或过短板材不得进锯。调整锯台上的板材应使用刨钩,禁止直接用手调整。 5.2 圆锯制材 5.2.1 圆锯机应安设分离刀和安全罩,分离刀高度应超出锯片最高齿 10 mm-15 mm,刀刃与锯齿距离不 得大于 3 cm;安全罩应罩住锯片外露部分 1/3 以上。 5.2.2 双片圆锯机的进料辊应设有防止木料反射的安全挡。圆锯截料时,操作工应站在锯片侧面,手应 离开锯片 30 cm 以外操作,防止锯片伤手。 5.2.3 各种圆锯机有下列情况时禁止作业: a) 锯齿连续缺损或断裂 3 个以上; b) 固定锯片的垫圈磨损松动或紧固螺母松动; c) 锯机皮带磨损较重; d) 滚动轴承温度超过 70℃或有不正常声晌; e) 摆动架、支架金属结构不牢固,螺丝松动或焊缝开裂; f) 前后滚筒不平齐或不垂直于圆锯片、不平行于圆锯轴; g) 锯片反向旋转或摆动,锯卡子作用不良; h) 各部电机、接地线、开关不安全。 5.2.4 纵锯圆锯机锯片应与主轴同心,内孔与轴的间隙应保持在 0.15 mm-0.2 mm。 5.2.5 上、下锯工送、接料时,手与锯片应保持 30 cm 以上距离,入锯应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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