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65.020.01 B 02 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 34/T 1810—2012 农产品追溯要求 通则 Traceability requirements for agricultural products General 文稿版次选择 2012 - 12 - 26 发布 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3 - 01 - 26 实施 发 布 DB34/T 1810—2012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由安徽省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安徽省标准化研究院、宁国市质量监督技术所、安徽詹氏食品有限公司、安徽华 瑞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安徽山里仁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绿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明珍堂养生品 有限公司、安徽龙香源食品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士胜、郑玉艳、詹权胜、洪登华、叶远银、王敏、陶学明、杨忠华、韦伟、 王健、陈家胜、詹勇红。 I DB34/T 1810—2012 农产品追溯要求 通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产品追溯的术语和定义、基本原则、基本要求、追溯流程以及追溯管理规则。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农产品的可追溯性管理。本标准只适用于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中外部追溯 业务流程做出规范性规定,对内部追溯业务流程不做详细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2905 条码术语 GB/T 15425 EAN•UCC系统128条码 GB/T 16828 商品条码 参与方位置编码与条码表示 GB/T 16986 商品条码 应用标识符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GB/T 22005 饲料和食品链的可追溯性 体系设计与实施的通用原则和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3 术语和定义 GB/T 12905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追溯参与方 traceability party 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等相关业务的企业或组织。 3.2 外部追溯 external traceability 对追溯单元从一个组织转交到另一个组织时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外部追溯是供应链上组织 之间的协作行为。 3.3 内部追溯 internal traceability 一个组织在自身业务操作范围内对追溯单元进行追踪和(或)溯源的行为。内部追溯主要针对一个组 织内部各环节间的联系。 1 DB34/T 1810—2012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GTIN: 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lobal Trade Item Number) SSCC: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erial Shipping Container Code) GLN:参与方位置码(Global Location Number) 5 基本原则 5.1 供应链的可追溯性应包括内部追溯和外部追溯,涉及追溯单元的物流与信息流之间的关联。为了 实现整个供应链的可追溯性,所有追溯参与方应实现内部和外部追溯。 5.2 可追溯性信息编码与标识应符合 GB/T 22000 和 GB/T 22005 的基本要求。 5.3 为保证产品在全国甚至全球范围内的可追溯性,编码和标识应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 5.4 追溯参与方应对产品、物流单元、位置进行唯一标识。 5.5 追溯参与方应采集并记录追溯数据。 5.6 追溯参与方之间应共享追溯数据。 6 基本要求 6.1 追溯参与方的基本要求 6.1.1 产品供应链涉及产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追溯参与方应分析供应 链过程,确定各环节的参与方和关键控制点或节点。 6.1.2 各追溯参与方有责任对其输出的数据、追溯单元的原始位置和最终位置信息进行维护。 6.1.3 各追溯参与方应确保追溯单元标识信息的真实唯一。 6.2 追溯单元标识的基本要求 6.2.1 追溯单元提供方与接收方之间应至少交换和记录各自系统内追溯单元的一个共用的标识。 6.2.2 所有追溯单元应提供其标识信息,并从追溯单元源头附上标签、标记或标注。追溯单元标识信 息应为全球唯一的标识代码,该代码应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若无法直接附在追溯单元上,则至少应附 在包含该项目的物流单元(例如:托盘)或随附文件上。 6.2.3 应采用全球通用的标识系统(例如:GS1 系统)对生命周期内的产品数据进行采集。追溯单元 标识采用 GTIN 或 SSCC,应符合 GB/T 16986 的规定。 6.3 标识载体的基本要求 6.3.1 标识载体应至少包含一个追溯数据提供者(例如:品牌所有者、进口商等)的信息。 6.3.2 标识载体应保留或粘贴在追溯单元上,或附在包含物流单元或随附文件上,直到该追溯单元被 消费、或消费性出售为止。 6.4 追溯信息的基本要求 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 执行。 2 DB34/T 1810—2012 7 追溯流程 7.1 计划和组织 计划和组织阶段应确定追溯数据的设置、采集、共享和保存方式,以及输入、内部流程与输出之间 链接的管理方式。 7.2 共用主数据和标识 7.2.1 追溯流程的主数据应具有永久性或持久性的特点,即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不频繁改变,并 可被多个商业流程和系统访问或使用。 7.2.2 主数据中描述贸易项目信息包括 GTIN、名称、分类、尺寸、重量等;参与方和位置信息包括参 与方位置码、地址、联系人等;产品详情信息包括产品规格、生产过程、部件、原材料产地等。 7.2.3 相关追溯参与方首先应在物流活动开始前协商确定共用的主数据,并为参与方、物理位置、贸 易项目和物流单元分配标识代码,同时确定贸易合作伙伴间主数据的交换方式。 7.3 参与方的标识 参与方的标识采用参与方位置码(GLN)标识。应符合 GB/T 16828 的规定。 7.3.1 物理位置的标识 物理位置的标识采用GLN作为需要进行追溯的任何内部或外部位置、高物流层级(例如:仓库)位 置和低层级(例如:仓库中具体储藏室)位置的标识。应符合GB/T 16828的规定。 7.3.2 贸易项目的标识 贸易项目的标识采用全球贸易项目代码(GTIN),对需要跟踪与追溯的任何包装等级的贸易项目进 行标识。应符合 GB/T 16986 的规定。 7.3.3 物流单元的标识 物流单元的标识采用系列货运包装箱代码(SSCC),对需要跟踪与追溯的任何物流单元进行标识。 应符合 GB/T 16986 的规定。 7.3.4 主数据交换方式 应由相关追溯参与方商定主数据的交换方式。 7.4 记录追溯数据 记录追溯数据阶段应确定追溯单元标识的设置、应用和采集方式,以及在物流过程中追溯数据的采 集、共享和保存方式。当追溯单元配送至销售点或服务接收区的末端,追溯单元损坏或处于追溯流程范 围之外时,记录追溯数据阶段结束。 7.4.1 标识追溯单元 7.4.1.1 应确保追溯单元标识的唯一性。追溯单元标识最迟应在追溯单元制造时分配。追溯参与方应 对追溯数据的一致性取得共识。 7.4.1.2 为实现追溯,还需要采用批/次号或序列号等附加信息对某个产品或产品组进行唯一标识。采 用的标识是 GTIN、GTIN + 批/次号和 SGTIN(GTIN + 序列号)。 3 DB34/T 1810—2012 7.4.1.3 7.4.2 当追溯单元为物流单元时,应对物流单元进行唯一标识。 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 当追溯单元发生改变时,应在追溯单元标识载体或在随附文件上进行标识。标识载体可采用条码和 射频标签。追溯单元与条码码制的选择见表1。 表1 追溯单元与条码码制的选择 追溯单元 条码码制 追溯单元为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消费单元) 采用 EAN/UPC 条码 追溯单元为不通过销售点的贸易项目(贸易项目组) 追溯单元为不通过销售点的一个批/次的贸易项目或不通 过销售点的序列化贸易项目 7.4.3 采用 UCC/EAN-128、 ITF-14、EAN/UPC (不包括 GTIN-8)条 码 采用 UCC / EAN -128 条码 追溯单元为物流单元 采用 UCC / EAN -128 条码 追溯单元为装运单元 采用 UCC / EAN -128 条码 追溯单元标识信息采集 发送和接收追溯单元时,所有追溯单元提供方和追溯单元接收方应从追溯单元的标识载体上,或从 包含该追溯单元的物流单元的标识载体上采集标识信息。 7.4.4 其他追溯数据采集 从内部和外部原始资料中,采集包括追溯信息的其他所有数据信息。 7.4.5 并发送追溯数据共享 7.4.5.1 7.4.5.2 7.4.6 7.4.6.1 7.4.6.2 7.5 所有追溯单元提供方和追溯单元接收方应记录并能够共享追溯所需的主数据信息。 追溯单元提供方应与至少一个或多个追溯参与方共享有关追溯单元的详情和质量信息。 追溯数据保存 所有追溯单元提供方和接收方应记录制造、加工、发出和/或接收追溯单元之间的链接信息。 追溯数据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短时间内存档。 追溯请求处理 7.5.1.1 处理追溯请求阶段应确定追溯请求的提出和响应方式。 7.5.1.2 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流通中“向上一步和向下一步”的可追溯性应有效。 7.5.1.3 追溯请求可跳过一个层级,与更上一层或更下一层的追溯参与方取得联系。如果内部追溯无 法获得相关追溯信息,需向外部提出追溯请求。 7.5.2 追溯请求提出 7.5.2.1 任何追溯参与方都可以向追溯单元提供方、追溯单元接收方、追溯数据提供方或追溯数据接 收方发出追溯请求。客户的投诉也可以作为提出追溯请求,从而召回或撤回缺陷产品的理由。 7.5.2.2 提出追溯请求的追溯参与方应至少将追溯单元标识或信息、追溯参与方标识或信息、位置标 识或信息、日期/时间/时段、流程或事件标识或信息之一通知追溯数据提供方,以获得所需信息。 4 DB34/T 1810—2012 7.5.3 追溯请求接收 通常由相关的追溯参与方接收追溯请求。 7.5.4 追溯请求答复 通常由相关的追溯参与方答复追溯请求。 7.5.5 追溯请求答复接收 7.5.5.1 由追溯请求的提出方接收对追溯请求的答复。 7.5.5.2 当追溯请求提出方接收到有关追溯单元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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