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0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07—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07—2005《鲜(冻)畜肉卫生标准》和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的部分指 标,GB16869—2005《鲜、冻禽产品》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2707—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原料要求;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GB2707—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鲜(冻)畜、禽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即食生肉制品。 2 术语和定义 2.1 鲜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不经过冷冻处理的肉。 2.2 冻畜、禽肉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在≤-18℃冷冻处理的肉。 2.3 畜、禽副产品 活畜(猪、牛、羊、兔等)、禽(鸡、鸭、鹅等)宰杀、加工后,所得畜禽内脏、头、颈、尾、翅、脚(爪)等可食 用的产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屠宰前的活畜、禽应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验合格。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 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 异物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 容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 气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GB2707—2016 2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挥发性盐基氮/(mg/100g) ≤ 15 GB5009.228 3.4 污染物限量 畜禽内脏的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中畜禽内脏的规定,除畜禽内脏以外的产品的污染物限量 应符合GB2762中畜禽肉的规定。 3.5 农药残留限量和兽药残留限量 3.5.1 农药残留量应符合GB2763的规定。 3.5.2 兽药残留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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