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 食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15—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15—2005《粮食卫生标准》。 本标准与GB2715—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食”;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指标;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贮存及运输要求; ———修改了附录。GB2715—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粮 食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供人食用的原粮和成品粮,包括谷物、豆类、薯类等。 本标准不适用于加工食用油的原料。 2 术语和定义 2.1 原粮 未经加工的谷物、豆类、薯类等的统称。 2.2 成品粮 原粮经机械等方式加工的初级产品,如大米、小麦粉等。 2.3 热损伤粒 由于微生物或其他原因产热及受热而改变了正常颜色或受到损伤的籽粒。 2.4 麦角 麦角菌[Clavicepspurpurea(Fr.)Tul.]在黑麦、小麦、大麦、燕麦等禾本科植物子房内寄生而形成 的菌核。 2.5 毒麦 常和小麦混生在一起,其外形与小麦类似,籽粒中含有毒麦碱的禾本科黑麦草属的草本植物。 2.6 霉变粒 粒面明显生霉并伤及胚或胚乳或子叶、无食用价值的颗粒。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GB2715—2016 2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气味 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气味 GB/T5492 热损伤粒/% 小麦 ≤0.5按GB/T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 挑拣出热损伤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霉变粒/% 大豆 ≤ 除大豆外的其他粮食≤1.0 2.0按GB/T5494中不完善粒检验的规定, 挑拣出霉变粒,进行称量、计算含量 3.2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总氢氰酸/(mg/kg) 木薯粉 ≤ 10GB5009.36 单宁(以干基计)/% 高粱米、高粱粉 ≤ 0.3GB/T15686 3.3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有毒有害菌类、植物种子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麦角/% 大米、玉米、豆类 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 ≤不得检出 0.01附录A 毒麦/(粒/kg) 小麦、大麦 ≤ 1SN/T1154 曼陀罗属(Daturaspp.)及其他有毒植物的种子a/(粒/kg) 玉米、高粱米、豆类、小麦、燕麦、莜麦、大麦、米大麦 ≤ 1附录B a猪屎豆属(Crotalariaspp.)、麦仙翁(AgrostemmagithagoL.)、蓖麻籽(RicinuscommunisL.)和其他公认的对 健康有害的种子。 3.4 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 3.4.1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其中原粮类粮食应分别符合GB2762中对谷物、豆类、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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