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2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26—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及第1号修改单。 本标准与GB2726—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标准名称修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修改了范围;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理化指标; ———修改了微生物指标。GB2726—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预包装的熟肉制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肉类罐头。 2 术语和定义 2.1 熟肉制品 以鲜(冻)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包括酱卤肉制品类、熏肉类、烧肉类、烤肉类、油炸 肉类、西式火腿类、肉灌肠类、发酵肉制品类、熟肉干制品和其他熟肉制品。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色泽 具有产品应有的色泽 滋味、气味 具有产品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异味,无异嗅 状态具有产品应有的状态,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异 物,无焦斑和霉斑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容 器)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闻其气味, 用温开水漱口,品其滋味 3.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2762的规定。 3.4 微生物限量 3.4.1 致病菌限量应符合GB29921的规定。 3.4.2 微生物限量还应符合表2的规定。GB2726—2016 2 表2 微生物限量 项 目采样方案a及限量 n c m M检验方法 菌落总数b/(CFU/g) 5 2 104105GB4789.2 大肠菌群/(CFU/g) 5 2 10 102GB4789.3 a样品的采样和处理按GB4789.1执行。 b发酵肉制品类除外。 3.5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 3.5.1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3.5.2 食品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1488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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