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2761—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2017-03-17发布 2017-09-17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2761—2017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本标准与GB2761—2011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应用原则; ———增加了葡萄酒和咖啡中赭曲霉毒素A限量要求; ———增加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中 真菌毒素限量要求; ———删除了表1中酿造酱后括号注解; ———更新了检验方法标准号; ———修改了附录A。GB2761—2017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 2 术语和定义 2.1 真菌毒素 真菌在生长繁殖过程中产生的次生有毒代谢产物。 2.2 可食用部分 食品原料经过机械手段(如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等)去除非食用 部分后,所得到的用于食用的部分。 注1:非食用部分的去除不可采用任何非机械手段(如粗制植物油精炼过程)。 注2:用相同的食品原料生产不同产品时,可食用部分的量依生产工艺不同而异。如用麦类加工麦片和全麦粉时, 可食用部分按100%计算;加工小麦粉时,可食用部分按出粉率折算。 2.3 限量 真菌毒素在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成品可食用部分中允许的最大含量水平。 3 应用原则 3.1 无论是否制定真菌毒素限量,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均应采取控制措施,使食品中真菌毒素的含量达 到最低水平。 3.2 本标准列出了可能对公众健康构成较大风险的真菌毒素,制定限量值的食品是对消费者膳食暴露 量产生较大影响的食品。 3.3 食品类别(名称)说明(附录A)用于界定真菌毒素限量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本标准。当某种真菌 毒素限量应用于某一食品类别(名称)时,则该食品类别(名称)内的所有类别食品均适用,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3.4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以食品通常的可食用部分计算,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 指标要求 4.1 黄曲霉毒素B1 4.1.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见表1。GB2761—2017 2 表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限量 μg/kg 谷物及其制品 玉米、玉米面(渣、片)及玉米制品 20 稻谷a、糙米、大米 10 小麦、大麦、其他谷物 5.0 小麦粉、麦片、其他去壳谷物 5.0 豆类及其制品 发酵豆制品 5.0 坚果及籽类 花生及其制品 20 其他熟制坚果及籽类 5.0 油脂及其制品 植物油脂(花生油、玉米油除外) 10 花生油、玉米油 20 调味品 酱油、醋、酿造酱 5.0 特殊膳食用食品 婴幼儿配方食品 婴儿配方食品b0.5(以粉状产品计) 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b0.5(以粉状产品计) 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0.5(以粉状产品计) 婴幼儿辅助食品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0.5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b(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0.5(以固态产品计) 辅食营养补充品c0.5 运动营养食品b0.5 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c0.5 a稻谷以糙米计。 b以大豆及大豆蛋白制品为主要原料的产品。 c只限于含谷类、坚果和豆类的产品。 4.1.2 检验方法:按GB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 4.2 黄曲霉毒素M1 4.2.1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限量指标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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