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63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31639—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T20886—2007《食品加工用酵母》中的部分指标,GB/T20886—2007《食品加工酵 母》中涉及到本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GB31639—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酵母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加工用酵母。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加工用酵母 用于食品加工过程,以糖蜜或淀粉质类原料为主要碳源,加入氮源、磷源等适宜细胞生长的发酵用 营养物质,接种酵母菌种,经发酵培养、分离、过滤、干燥等工序制成的能够发酵产生二氧化碳、酒精或增 加食品风味等功能的酵母类产品。 3 产品分类 3.1 按产品形态 鲜酵母(含酵母乳)和干酵母。 3.2 按产品用途 面用酵母和酒用酵母。 4 技术要求 4.1 原料要求 4.1.1 酵母菌种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4.1.2 可根据工艺需求添加食品配料,食品配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4.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要 求 鲜酵母(含酵母乳) 干酵母检验方法 色泽 淡黄色或乳白色 淡黄色至黄棕色 状态 乳状液体或颗粒、块状 粉、颗粒或条状 气味 具有酵母的特有气味,无腐败,无异嗅取适量试样置于洁净的白色盘(瓷盘或同类 容器)中,在自然光线下,观察其色泽、状态, 闻其气味 注:面用酵母和酒用酵母根据产品形态对应执行上述要求。GB31639—2016 2 4.3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污染物限量 项 目限 量 面用酵母 酒用酵母检验方法 铅(以Pb计,干基计)/(mg/kg) 1.0 2.0 GB5009.12 总砷(以As计,干基计)/(mg/kg) 1.5 2.0 GB5009.11 4.4 微生物限量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金黄色葡萄球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10 沙门氏菌/25g 不得检出 GB4789.4 4.5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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