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31640—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的部分指标,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涉及到本
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GB31640—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酒精
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
含水酒精。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无色透明取适量试样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应透明,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嗅用具塞量筒取试样10mL,加水15mL,盖塞,混匀。倒入50mL
小烧杯中,闻其气味
滋味 纯净,微甜,无异味取试样20mL于50mL容量瓶中,加水30mL,混匀,然后倒入
100mL烧杯中,置于20℃水浴中,待恒温后品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 ≥ 95.0 GB5009.225
醛(以乙醛计)/(mg/L) ≤ 30 附录AGB31640—2016
2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甲醇/(mg/L) ≤ 150 GB5009.266
氰化物a(以HCN计)/(mg/L)≤ 5 GB5009.36
a仅适用于以木薯为原料的产品。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1.0 GB5009.12
4 其他
4.1 包装
4.1.1 装运食用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不锈钢桶,不应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应使用未做
抗静电处理的容器。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进行严格的安全、卫生检查。
4.1.2 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4.1.3 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4.2 运输
4.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4.2.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剧烈震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4.2.3 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严禁曝晒。
4.3 贮存
4.3.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4.3.2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应有防高温、火种、静电、雷电的设施。在贮存区域应
有醒目的“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GB 31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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