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31640—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2016-12-23发布 2017-06-23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GB31640—2016 Ⅰ 前 言 本标准代替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的部分指标,GB10343—2008《食用酒精》中涉及到本 标准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GB31640—2016 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酒精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酒精。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用酒精 以谷物、薯类、糖蜜或其他可食用农作物为主要原料,经发酵、蒸馏精制而成的,供食品工业使用的 含水酒精。 3 技术要求 3.1 原料要求 原料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有关规定。 3.2 感官要求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 目 要 求 检验方法 外观 无色透明取适量试样置于烧杯中,在自然光下观察色泽和状态,应透明, 无正常视力可见的外来异物 气味 具有乙醇固有香气,无异嗅用具塞量筒取试样10mL,加水15mL,盖塞,混匀。倒入50mL 小烧杯中,闻其气味 滋味 纯净,微甜,无异味取试样20mL于50mL容量瓶中,加水30mL,混匀,然后倒入 100mL烧杯中,置于20℃水浴中,待恒温后品其滋味 3.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酒精度/%vol ≥ 95.0 GB5009.225 醛(以乙醛计)/(mg/L) ≤ 30 附录AGB31640—2016 2 表2(续) 项 目 指 标 检验方法 甲醇/(mg/L) ≤ 150 GB5009.266 氰化物a(以HCN计)/(mg/L)≤ 5 GB5009.36 a仅适用于以木薯为原料的产品。 3.4 污染物限量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污染物限量 项 目 限 量 检验方法 铅(以Pb计)/(mg/kg) 1.0 GB5009.12 4 其他 4.1 包装 4.1.1 装运食用酒精应使用专用的罐、槽车和不锈钢桶,不应使用铝桶或镀锌容器包装,不应使用未做 抗静电处理的容器。包装前,应对所用容器进行严格的安全、卫生检查。 4.1.2 灌装后的罐、槽车应加铅封。使用单位收货时,应检查铅封是否完好。 4.1.3 包装物应体外清洁,标注内容清晰可见,标签粘贴牢固。 4.2 运输 4.2.1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 4.2.2 搬运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扔摔、撞击和剧烈震荡,应远离热源和火种。 4.2.3 运输过程应防火、防爆、防静电、防雷电,严禁曝晒。 4.3 贮存 4.3.1 产品不应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或有异味的物品混合存放。 4.3.2 产品应贮存于阴凉、干燥、通风的环境中,应有防高温、火种、静电、雷电的设施。在贮存区域应 有醒目的“严禁火种”的警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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