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2024-02-08发布 2025-02-08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2 术语和定义
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中,通过物理或化学方式产生胶接作用的,直接或间接与食品接触的材料。
3 产品分类
根据是否与食品直接接触,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可分为两类:
———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食品接触面,预期直接与食品接触的黏
合剂。
———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用于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非食品接触面,预期不与食品直接接触,
但其成分可能转移到食品中的黏合剂。
4 基本要求
4.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4.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生产企业应通过配方设计、原料选择、生产过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
等方式控制黏合剂产品的安全风险。
4.3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使用企业应通过接缝和边缘等包装设计、增加有效阻隔层、固化过
程控制、产品信息传递等方式控制来源于黏合剂的安全风险;在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减少黏
合剂的使用量和残留量。
5 技术要求
5.1 原料要求
5.1.1 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及相关公告的要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
合剂基础原料的使用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的要求。
5.1.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9685及相关公告的要求。直接接触食
品用黏合剂所使用的添加剂也可用于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1GB4806.15—20245.2 感官要求
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的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要求
感官 色泽正常,无异臭、不洁物等
浸泡液 迁移试验所得浸泡液无着色、浑浊、沉淀、异臭等感官性能的劣变
5.3 理化指标
5.3.1 通用理化指标
黏合剂层的通用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通用理化指标
项目 指标 检测方法
总迁移量a/(mg/dm2)b≤ 10 GB31604.8
高锰酸钾消耗量a/(mg/kg)
水(60℃,2h) ≤ 10GB31604.2
重金属(以Pb计)a/(mg/kg)
4%乙酸(体积分数)(60℃,2h) ≤ 1GB31604.9
芳香族伯胺迁移总量c/(mg/kg)不得检出
(检出限=0.01mg/kg)GB31604.52
a仅适用于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层。对于间接接触食品的黏合剂层,该项目按直接接触食品层相应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b婴幼儿专用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根据实际使用中的面积体积比将结果换算为mg/kg,且限量为
≤60mg/kg。
c仅适用于含有芳香族聚氨酯等可能产生芳香族伯胺的黏合剂。应在黏合剂固化反应完成后,对食品接触材料
及制品终产品开展芳香族伯胺的迁移量检测。本标准附录A、附录B、GB9685及相关公告中规定了迁移限量
的芳香族伯胺,其限量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3.2 其他理化指标
5.3.2.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附录A、附录B及相关公告对基础原料的特定迁移限量
(SML)、特定迁移总量限量[SML(T)]、最大残留量(QM)等理化指标的规定。
5.3.2.2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应符合GB9685及相关公告对添加剂的SML、SML(T)、QM
等理化指标的规定。
2GB4806.15—20246 其他
6.1 迁移试验
迁移试验应按GB31604.1和GB5009.156的规定执行,本标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6.2 标签标识
6.2.1 标签标识应符合GB4806.1的规定。
6.2.2 黏合剂产品应在标签上标示产品类别(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间接接触食品用黏合剂)。
3GB4806.15—2024
GB 4806.15-202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黏合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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