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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市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的统一部署,为 进一步做好上海市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行业 特点,现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处理活动中,对非涉密数据 开展的分类分级工作,适用于本细则。涉及国家秘密的数据 和数据跨境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卫生健康行业数据是指在疾病防治、 健康管理、医学相关教学研究、医疗管理、监督执法等过程 中产生的数据,数据是任何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对所处理信息 的记录。 第四条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个 人。数据处理包括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 提供、公开等。 第五条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为核心数据、重要数据、 一般数据三个级别。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按“谁管业务,谁管数据,谁管数据安全”的 原则开展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数据处理者负责 对本单位数据情况进行梳理和识别。¸½¼þ12第七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负 责统筹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本细则界定的 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的一般原则、维度和方法,适用 于本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和疾控部门,下同)和 医疗卫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数据。 第八条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区卫生健康主管 部门负责本地区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分类分级工作,审核汇总 本地区数据处理者梳理识别的数据情况。 第九条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中医药管理局、市疾控局 提出卫生健康行业一般数据目录建议。核心数据目录和重要 数据目录按有关文件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一般数据目 录建议与核心数据目录、重要数据目录存在冲突的,以国家 主管部门发布的为准。 第三章数据分类分级 第十条卫生健康行业数据参照《WS/T787-2021国家卫 生信息资源分类与编码管理规范》分为基础资源类(1服务 范围与对象、2地理特征、3法律法规、4单位法人、5编制 体制、6方案预案、7人力资源、8财务资源、9设备资源、 10卫生健康信息化)、业务资源类(1公共卫生、2医疗服 务-医院、3医疗服务-基层、4医疗保障、5药品供应、6计 划生育、7综合管理)、主题资源类(1全员人口数据库、2 电子病历数据库、3电子健康档案数据库、4医学研究数据 库、5其他数据库)共3大类22小类,并在此基础上细化业 务类别(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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