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最全专利文库
CB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 3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198709~05发布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批准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指导性技术文件 CB/Z 39-87 分类号:U06 焊接材料的验收、 存放和使用 代替CZ39—61 本标准适用于焊接低碳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用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焊接材料的验收 每批焊接材料进厂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查下列内容,凡不具备下述条件的材料应不予验 收: a. 盖有船舶检验部门印记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材料的包装良好, b. 标明在材料包装盒、箱上的牌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已经认可船级社的代号。 2焊接材料的存放 2.1 经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焊接材料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室内温度不低于18℃; b. 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60%, 铺设离地面200mm以上的木质地板。 2.2 焊接材料进人仓库,应按品种、牌号、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作出标志。 2.8 焊接材料的搬运应小心轻放,严禁乱甩。如靠墙堆放,离墙距离应不小于300mm。 2.4 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库内的温度、湿度和材料的外观质,如发现有锈蚀、受潮、焊条 药皮开裂和散包等影响使用质量的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 2.5 焊条从生产日起存放时间超过一年者,应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另作处理。 2.6 焊接材料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具有焊接材料保管的基本知识。 焊接材料的使用 3.1焊接材料,特别是低氢型焊条和焊剂,在使用前均按技术文件或说明书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进 行焙烘和保温。培烘时每层堆放高度不超过70mm,两层相距空间应大于100mm。又 对于经焙烘易于 发生药皮开裂的焊条,应随炉升温和降至150℃以下温度出炉。 3.2经焙烘后的焊条,应存放在保温箱、筒内。保温箱、筒内的温度可根据焊条的性质和使用要 求选定。 3.3已焙烘的焊条和焊剂,在空气中允许存放的时间应不超过4h。 3.4回收的焊接材料允许回烘,回烘温度应与说明书要求的焙烘温度相同,但低氢焊条的回烘次数 不允许超过两次。 3.5用于结构钢焊接的各种焊丝,除盘装焊丝和有防锈镀层的焊丝外,在使用前都应采用机械或化 学方法除去焊丝表面的油污和锈蚀。带有油污、锈蚀、毛刺和压痕的焊丝不允许使用。 3.6 焊工领用的焊接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B. 所领用材料的牌号、规格符合图纸或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已经焙烘,并已达到焙烘要求的材料; 不应有影响焊接质量的外表缺陷(如焊条药皮开裂、严重剥落、偏心和锈蚀,焊丝表面带油 污、锈蚀、毛刺和压痕等)。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1987-09-05发布 CB/Z89-87 3.7,各种高效率专用焊条(如重力焊条、立向下焊条和铁粉型平角焊专用焊条等),必须在规定的 部位或位置上使用。 3.8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工厂检验部门每年应不少于一次检查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 时采取措施给予改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造船工艺组提出,由造船工艺组归口。 本标准由沪东造船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天福。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61年。

.pdf文档 CB-Z 39-1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3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3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CB-Z 39-1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第 1 页 CB-Z 39-1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第 2 页 CB-Z 39-1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第 3 页
本文档由 人生无常 于 2024-12-21 03:40:08上传分享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