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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seismic design of hydraulic structures DL 5073—1997 主编部门: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文号:电综[1997]444号 施行日期:1997年10月1日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91)水规设便字第35号文的通 知,由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研究院和高等院校对原水利电力部于1978年 发布试行的SDJ10一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进行修订而成。 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吸收采用了地震工程新的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 和工程实际,提出修订稿后,在全国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施工、科研、教学单位及管理部 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和试设计,最后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 管理局会同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范为强制性行业标准,替代原SDJ10一78《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标准的附录。附录A为标准的附录。这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进一步明确了规范适用的烈度范围、水工建筑物等级和类型,并扩大了建筑物类型和坝高的 适用范围;增加了对重要水工建筑物进行专门的工程场地地震危险性分析以确定地震动参数 的要求,并给出了相应的设防概率水准;增加了场地分类标准,并相应修改了设计反应谱: 改进了地基中可液化土判别和抗液化措施;根据1994年国家批准发布的GB50199一94《水 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和要求,在保持规范连续性的条件下,区别不 同情况,把各类主要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计算从定值安全系数法向分项系数概率极限状态的体 系“转轨、套改”,并给出了各类水工建筑物相应的结构系数;采用了对混凝土水工建筑物 以计入结构、地基和库水相互作用的动力法为主和拟静力法为辅的抗震计算方法,对土石坝 采用按设计烈度取相应动态分布系数的拟静力抗震计算方法;在编写的格局上改为按水工建 筑物类型分章,各章分别给出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并补充了内容。 希望有关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结合工程实际,注意总结经验和积累资料,如发 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电力工业部水工建筑物设计标准化技术委 员会,以便今后再次修订时考虑。 本规范的修订主编单位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的修订参编单位为电力工业部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电力工业部西北勘测设计研 究院、上海市水利工程设计研究院、大连理工大学和河海大学。 本规范由原能源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提出修订。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为:陈厚群、侯顺载、郭锡荣、苏克忠、王钟宁、杨佳梅、卫明、林 皋、方大凤、黄家森、李瓒、梁爱虎、武清玺、王锡忠、师接劳。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水电水利规划设计管理局负责解释。 1总则 1.0.1为做好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减轻地震破坏及防止次生灾害,特制定本规范。 1.0.2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1、2、3级的碾压式土石坝、混凝土重力坝、 混凝土拱坝、平原地区水闸、溢洪道、地下结构、进水塔、水电站压力钢管和地面厂房等水 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 2)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对1级水工建筑物仍应按本规范采取适当 的抗震措施。 3)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工建筑物或高度大于250m的雍水建筑物,其抗震安全性应进 行专门研究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理后仍可正常运行。 1.0.4水工建筑物工程场地地震烈度或基岩峰值加速度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区域地震地质条 件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情况下,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 2)基本烈度为6度或6度以上地区的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²的大型工程, 以及基本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上地区坝高超过150m的大(1)型工程,其设防依据应根据专门 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提供的基岩峰值加速度成果评定。 1.0.5水工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和工程场地基本烈度按表1.0.5确定其工程抗震设防类 别。 表1.0.5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建筑物级别 场地基本烈度 1(塑水) ≥6 乙 1(非雍水)、2(水) 丙 2(非雍水)、3 ≥7 丁 4、5 1.0.6各类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的设计烈度或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一般采用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 2)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甲类的水工建筑物,可根据其遭受强震影响的危害性,在基本烈 度基础上提高1度作为设计烈度。 3)凡按1.0.4作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的工程,其设计地震加速度代表值的概率水准, 对雍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100年内超越概率P100为0.02,对非雍水建筑物应取基准期50年 内超越概率P50为0.05。 4)其它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高于基本烈度的设计烈度时,应经主管部门批准。 5)施工期的短暂状况,可不与地震作用组合;空库时,如需要考虑地震作用,可将设计 地震加速度代表值减半进行抗震设计。 1.0.7坝高大于100m、库容大于5亿m²的水库,如有可能发生大于6度的水库诱发地震 时,应在水库蓄水前就进行地震前期监测。 1.0.8水工建筑物的抗震设计宜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结合抗震要求选择有利的工程地段和场地。 2)避免地基和邻近建筑物的岸坡失稳。 3)选择安全经济合理的抗震结构方案和抗震措施。 4)在设计中从抗震角度提出对施工质量的要求和措施。 5)便于震后对遭受震害的建筑物进行检修。重要水库宜设置泄水建筑物、隧洞等,保证 必要时能适当地降低库水位。 证,并提出强震观测设计,必要时,在施工期宜设场地效应台阵,以监测可能发生的强震; 工程抗震设防类别为乙类的水工建筑物,宜满足类似要求。 1.0.10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应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 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改,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 可能性。 GBJ11一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199一94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DL/T5057一1996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DJ12一78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山区、丘陵区部分) SDJ21—78 混凝土重力坝设计规范 SD133一84水闸设计规范 SD134—84 水工隧洞设计规范 SD144一85水电站压力钢管设计规范 SD145—85混凝土拱坝设计规范 SDJ217一87水利水电枢纽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标准(平原、海滨部分) SDJ218一84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 SD303一88水电站进水口设计规范 SD335一89水电站厂房设计规范 按本规范进行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同级行业标准 规范中,有关水工建筑物抗震方面的规定不符合本规范的,应以本规范为准。 2术语、符号 2.1 术 语 2.1.1抗震设计 地震区的工程结构所进行的一种专项设计。一般包括抗震计算和抗震措施两个方面。 2.1.2基本烈度 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概率P50为0.10的地震烈度。一般为《中 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上所标示的地震烈度值;对重大工程应通过专门的场地地震危险 性评价工作确定。 2.1.3设计烈度 在基本烈度基础上确定的作为工程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 2.1.4水库诱发地震 由于水库蓄水或大量泄水而引起库区及附近发生的地震。 2.1.5地震动 由地震引起的岩土运动。 2.1.6地震作用 地震动施加于结构上的动态作用。 2.1.7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地震动过程中,地表质点运动加速度的最大绝对值 2.1.8设计地震加速度 由专门的地震危险性分析按规定的设防概率水准所确定的或一般情况下与设计烈度相 对应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 2.1.9地震作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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