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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 用 规 范 强 条 汇 编 ( 2 0 2 3 . 2 ) 中 建 三 局 集 团 北 京 有 限 公 司前 言 技 术 标 准 及 政 府 文 件 在 建 筑 行 业 中 起 着 不 可 或 缺 的 监 督 作 用 。 对 提 高 工 程 建 设 科 学 管 理 水 平 , 保 证 建 筑 工 程 质 量 , 确 保 安 全 , 都 起 到 了 关 键 性 的 作 用 。 也 是 规 范 建 筑 从 业 者 行 为 , 稳 定 建 筑 行 业 发 展 , 是 建 设 行 业 文 明 有 序 运 行 的 重 要 基 础 。 建 筑 行 业 技 术 标 准 、 政 府 文 件 很 多 , 而 且 随 着 行 业 的 发 展 , 国 家 、 行 业 、 地 方 的 标 准 、 政 府 文 件 也 在 不 断 更 新 和 修 订 。 因 此 , 为 满 足 管 理 人 员 对 国 标 、 行 标 、 北 京 市 地 标 的 强 制 条 文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建 设 管 理 文 件 的 需 求 , 技 术 部 组 织 编 辑 了 《 常 用 规 范 强 条 汇 编 》 。 本 汇 编 方 便 管 理 人 员 查 阅 , 指 导 方 案 编 制 及 施 工 , 规 避 风 险 。 同 时 , 本 汇 编 有 利 于 提 高 企 业 的 科 学 技 术 和 和 管 理 水 平 , 有 助 于 落 实 工 程 局 职 业 化 团 队 建 设 的 工 作 部 署 , 深 度 推 进 施 工 精 细 化 管 理 , 打 造 客 户 最 满 意 的 精 品 工 程 。 本 汇 编 具 有 以 下 特 点 : ( 一 ) 资 料 新 。 汇 集 了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涉 及 到 的 最 新 的 ( 截 至 2 0 2 3 年 2 月 )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北 京 市 地 标 强 条 , 以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建 设 管 理 方 面 的 文 件 ; ( 二 ) 资 料 齐 。 本 汇 编 囊 括 了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涉 及 到 的 国 标 、 行 标 、 北 京 市 地 标 中 所 有 强 制 性 条 文 ( 1 7 9 个 标 准 , 7 8 6 个 强 条 ) , 以 及 北 京 市 政 府 建 设 管 理 文 件 ( 7 3 个 ) ; ( 三 ) 实 用 性 强 。 汇 编 的 内 容 与 公 司 主 营 业 务 密 切 相 关 , 也 摘 录 了 设 计 、 勘 察 规 范 中 涉 及 施 工 管 理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 本 汇 编 涉 及 5 1 个 国 标 、 1 0 3 个 行 标 、 2 5 个 北 京 市 地 标 的 强 制 性 条 文 以 及 7 3 份 北 京 市 政 府 文 件 。 分 为 四 章 : 第 一 章 国 家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 第 二 章 行 业 标 准 标 强 制 性 条 文 , 第 三 章 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 强 制 性 标 条 文 , 第 四 章 北 京 市 政 府 建 设 管 理 文 件 。 希 望 公 司 各 级 管 理 人 员 认 真 学 习 , 严 格 落 实 强 制 性 条 文 的 要 求 。 公 司 技 术 部 将 根 据 规 范 标 准 发 布 和 修 订 的 情 况 , 及 时 补 充 更 新 汇 编 。第 一 章 国 家 标 准 强 制 性 条 文 汇 编序 号 规 范 编 号 规 范 名 称 强 制 性 条 文 公 告 1 G B 5 0 0 0 9 - 2 0 1 2 建 筑 结 构 荷 载 规 范 3 . 1 . 2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时 ,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对 不 同 荷 载 采 用 不 同 的 代 表 值 : 1 对 永 久 荷 载 应 采 用 标 准 值 作 为 代 表 值 ; 2 对 可 变 荷 载 应 根 据 设 计 要 求 采 用 标 准 值 、 组 合 值 、 频 遇 值 或 准 永 久 值 作 为 代 表 值 ; 3 对 偶 然 荷 载 应 按 建 筑 结 构 使 用 的 特 点 确 定 其 代 表 值 。 3 . 2 . 3 荷 载 基 本 组 合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S d , 应 从 下 列 荷 载 组 合 值 中 取 用 最 不 利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确 定 : 1 由 可 变 荷 载 控 制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 应 按 下 式 进 行 计 算 : P 9 - P 1 0 页 2 由 永 久 荷 载 控 制 的 效 应 设 计 值 , 应 按 下 式 进 行 计 算 : P 1 0 页 3 . 2 . 4 基 本 组 合 的 荷 载 分 项 系 数 ,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1 永 久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当 永 久 荷 载 效 应 对 结 构 不 利 时 , 对 由 可 变 荷 载 效 应 控 制 的 组 合 应 取 1 . 2 , 对 由 永 久 荷 载 效 应 控 制 的 组 合 应 取 1 . 3 5 ; 2 ) 当 永 久 荷 载 效 应 对 结 构 有 利 时 , 不 应 大 于 1 . 0 。 2 可 变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对 标 准 值 大 于 4 k N / m ² 的 工 业 房 屋 楼 面 结 构 的 活 荷 载 , 应 取 1 . 3 ; 2 ) 其 他 情 况 , 应 取 1 . 4 。 3 对 结 构 的 倾 覆 、 滑 移 或 漂 浮 验 算 , 荷 载 的 分 项 系 数 应 满 足 有 关 的 建 筑 结 构 设 计 规 范 的 规 定 。 5 . 1 . 1 民 用 建 筑 楼 面 均 布 活 荷 载 的 标 准 值 及 其 组 合 值 系 数 、 频 遇 值 系 数 和 准 永 久 值 系 数 的 取 值 , 不 应 小 于 表 5 . 1 . 1 的 规 定 。 P 1 4 - P 1 6 页 5 . 3 . 1 房 屋 建 筑 的 屋 面 , 其 水 平 投 影 面 上 的 屋 面 均 布 活 荷 载 的 标 准 值 及 其 组 合 值 系 数 、 频 遇 值 系 数 和 准 永 久 值 系 数 的 取 值 , 不 应 小 于 表 5 . 3 . 1 的 规 定 。 P 1 8 页 5 . 5 . 1 施 工 和 检 修 荷 载 应 按 下 列 规 定 采 用 : 1 设 计 屋 面 板 、 檩 条 、 钢 筋 混 凝 土 挑 檐 、 悬 挑 雨 篷 和 预 制 小 梁 时 , 施 工 或 检 修 集 中 荷 载 标 准 值 不 应 小 于 1 . 0 k N , 并 应 在 最 不 利 位 置 处 进 行 验 算 ; 2 对 于 轻 型 构 件 或 较 宽 的 构 件 , 应 按 实 际 情 况 验 算 , 或 应 加 垫 板 、 支 撑 等 临 时 设 施 ; 3 计 算 挑 檐 、 悬 挑 雨 篷 的 承 载 力 时 , 应 沿 板 宽 每 隔 1 . 0 m 取 一 个 集 中 荷 载 ; 在 验 算 挑 檐 、 悬 挑 雨 篷 的 倾 覆 时 , 应 沿 板 宽 每 隔 2 . 5 m ~ 3 . 0 m 取 一 个 集 中 荷 载 。 5 . 5 . 2 楼 梯 、 看 台 、 阳 台 和 上 人 屋 面 等 的 栏 杆 活 荷 载 标 准 值 , 不 应 小 于 下 列 规 定 : 1 住 宅 、 宿 舍 、 办 公 楼 、 旅 馆 、 医 院 、 托 儿 所 、 幼 儿 园 , 栏 杆 顶 部 的 水 平 荷 载 应 取 1 . 0 k N / m ; 2 学 校 、 食 堂 、 剧 场 、 电 影 院 、 车 站 、 礼 堂 、 展 览 馆 或 体 育 场 , 栏 杆 顶 部 的 水 平 荷 载 应 取 1 . 0 k N / m , 竖 向 荷 载 应 取 1 . 2 k N / m , 水 平 荷 载 与 竖 向 荷 载 应 分 别 考 虑 。 7 . 1 . 1 屋 面 水 平 投 影 面 上 的 雪 荷 载 标 准 值 应 按 下 式 计 算 : P 2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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