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31—2010 镍酸锂 Lithium nickel oxide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26031—2010 前言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H。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信国安盟固利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其鲁、张溪、江卫军、李卫、张春玲 1 GB/T 26031—2010 镍酉 酸 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镍酸锂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质量证明书 及合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活性物质镍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717 颜料水悬浮液pH值的测定 GB/T 5162 金属粉未-振实密度的测定 GB/T 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GB/T 6283 化工产品中水分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法(通用方法) GB/T13390 金属粉末比表面积的测定氮吸附法 粒度分析激光衍射法 GB/T 19077.1 GB/T23365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方法 比容量及首次充放电效率测试方法 GB/T23366 钻酸锂电化学性能测试方法 平台容量比率及循环寿命测试方法 JCPDS(16-427) 镍酸锂X射线粉末衍射标准图谱 3术语和定义 GB/T20252一2006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要求 4.1化学成分 4. 1. 1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 1. 2 产品的化学组成中Li与Ni.Co两种元素合量的摩尔比应在0.98~1.10之间。 表 1 质量分数/% 主含量 杂质元素,不大于 化学成分 Ni Co Li K Fe Na Ca Cu Cr 含量 45.0~55.0 5.0~15.0 7.1±0.2 0.03 0.03 0.03 0.03 0.03 0.01 1)JointCommitteeonPowderDiffractionStandards(粉末衍射标准联合委员会)。 1 GB/T26031—2010 4. 2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应为黑色粉末,颜色均一,无结块。 4.3水分含量 产品中的水分含量应不高于0.05%(质量分数)。 4.4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应符合JCPDS标准(16-427)。 4.5物理性能 4.5.1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2.0g/cm。 4.5.2 粒度分布 产品的粒度分布要求呈正态分布,特征值要求范围如下: Dio应大于1.0μm;Dso应为5.0μm~10.0μm;Dg应小于30.0μm。 4.5.3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为0.30m²/g~0.70m²/g。 4.6pH值 产品的pH值应为10.0~12.5。 4.7电化学性能 4.7.1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应不小于170mA·h/g 4. 7. 2 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首次充放电效率应不小于87%。 4.7.3平台容量比率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10次充放电循环后平台容量比率应不低于80%,100次充放电循环后平台容量 比率应不低于70%。 4.7.4循环寿命 5试验方法 5.1化学成分 5.1.1产品化学成分的测定按供需双方认可的方法进行 5.1.2产品的化学组成中Li与Ni、Co两种元素合量的摩尔比按5.1.1测定的结果计算。 2 GB/T26031—2010 5.2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3水分含量 产品的水分测定按GB/T6283的规定进行。 5.4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用X射线衍射仪检测。 5.5物理性能 5.5.1振实密度 产品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5162的规定进行。 5.5.2 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19077.1的规定进行。 5.5. 3 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13390的规定进行。 5.6pH值 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1717的规定进行。 5.7电化学性能 5.7.1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首次放电比容量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 5. 7. 2 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测定按GB/T23365的规定进行。 5.7.3平台容量比率 产品平台容量比率的测定按GB/T23366的规定进行。电压平台为3.4V。 5.7.4循环寿命 产品循环寿命的测定按GB/T23366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查和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6.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 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由供需双方 共同进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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