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77.160 H 71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260552010 再生碳化钨粉 Reproduced tungsten carbidepowder 2011-01-10发布 2011-10-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26055—2010 前言 本标准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4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自贡科瑞德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小华、刘博、罗军、米栋林、赵宇、梅华。 1 GB/T26055—2010 再生碳化钨粉 1范围 同(或订货单)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回收的硬质合金采用电溶法工艺生产的再生碳化钨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480金属粉未粒度组成的测定干筛分法 GB/T4324.6钨化学分析方法邻二氮杂菲光度法测定铁量 GB/T4324.8钨化学分析方法 镍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火焰原子吸 收法和丁二酮重量法 GB/T4324.25 钨化学分析方法惰气熔融库仑滴定法测定氧量 GB/T4324.29 钨化学分析方法重量法测定氯化挥发后残渣量 GB/T5124.1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 5124.2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不溶(游离)碳量的测定重量法 GB/T5124.3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电位滴定法测定钻量 GB/T 5124.4 硬质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过氧化物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5314 粉末冶金用粉末的取样方法 SAC 3要求 3.1产品分类 再生碳化钨粉根据原料的不同分为WCH-1、WCH-2、WCH-3、WCH-4四种牌号。WCH-1表示 顶锤、压缸类再生碳化钨粉,WCH-2表示辊环类再生碳化钨粉,WCH-3表示YG类再生碳化钨粉, WCH-4表示YT类再生碳化钨粉。 3.2化学成分 再生碳化钨粉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1 GB/T26055—2010 表 1 %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产品牌号 W 总碳(C) 游离碳(Cr) Co+ Ni Fe Ti Si 氯化残渣 0 WCH-1 余量 5.85~6.12 ≤0.05 0.8 90°0 ≤0.2 ≤0.06 ≤0.04 ≤0.25 WCH-2 余量 5.85~6.12 ≤0.05 0.8 S0'0> ≤0.2 ≤0.06 ≤0.04 ≤0. 25 WCH-3 余量 5. 85~6.12 ≤0.07 ≤0.8 ≤0.07 ≤0.5 ≤0.06 ≤0.04 ≤0.25 WCH-4 余量 5.85~8.00 ≤0.08 ≤0.8 80°0% ≤12.00 ≤0.06 ≤0.04 ≤0.25 3.3粒度 再生碳化钨粉需通过孔径为150μm的筛网,筛上粉末重量不超过5%。 3.4外观质量 再生碳化钨粉为灰黑色粉末,应洁净、干燥、均匀、不得有结块,无目视可见的杂质。 4试验方法 4. 1 产品的总碳含量测定按GB/T5124.1的规定执行。 4. 2 产品的游离碳含量测定按GB/T5124.2的规定执行。 4. 3 产品的Co含量测定按GB/T5124.3的规定执行。 4. 4 产品的Ni含量测定按GB/T4324.8的规定执行。 4.5 产品的Fe含量测定按GB/T4324.6的规定执行。 4.6 产品的Ti含量测定按GB/T5124.4的规定执行。 4.7 产品的Si含量测定按GB/T4324.12规定执行。 4.8 产品的氯化残渣含量测定按GB/T4324.29的规定执行。 4.9 产品的O含量测定按GB/T4324.25的规定执行。 4.10 产品的粒度测定按GB/T1480的规定执行。 4. 11 产品的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检验规则 5.1检查和验收 5.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其质量符合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5.1.2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及合同(或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及合同 (或订货单)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 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5.2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的产品组成,每批重不大于3t。 5.3检验项目取样 产品的检验项目取样应符合表2的规定。 2 GB/T 26055—2010 表 2 检验项目 取样规定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3.2 4. 1~4. 9 粒度 逐批,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 3.3 4.10 外观质量 3. 4 4.11 5.4检验结果的判定 5.4.1产品的化学成分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的项目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重复检验,如仍 有一个检验结果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5.4.2产品的粒度检验结果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5.4.3 产品的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判该批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证明书 6.1标志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外包装上应打印如下标志(或贴标签):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和牌号; 批号; c) 重典 e) 本标准编号。 6.2 包装 产品采用聚乙烯塑料袋包装,每袋净重50kg;置于塑料包装桶或铁通中加盖密封,也可按合同(或 订货单)的规定进行包装。 6.3运输 运输时防止产品受雨、受潮,运输车辆应清洁。在搬运过程中不得滚动、倒置及剧烈碰撞,并防止产 品的密封包装损坏。 6.4贮存 产品应存放于干燥、通风、无酸碱气氛之处,以防氧化。贮存期不超过半年。 6. 5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a) 产品名称、牌号; c) 批号、净重;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检验日期; f) 出厂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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